有一个很急的问题,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公司里有一个员工,因脑出血去世。晚上加班到21:00,回到家里休息突然晕倒,当急送医院时,已死去。当时公司里已支付3万元钱抢救做手术。事后,他家属要求公司支付5万元培偿。...
公司里有一个员工,因脑出血去世。晚上加班到21:00,回到家里休息突然晕倒,当急送医院时,已死去。当时公司里已支付3万元钱抢救做手术。事后,他家属要求公司支付5万元培偿。现不能证明他入公司前有没病证,这时我们该怎么样处理呢?(他不住在公司宿舍,自己租房在外面)
各位,要提醒一下,虽然,公司已支付3万,但其家属坚持要公司培偿5万元,给他,对于公司应不应该培偿5万元呢? 展开
各位,要提醒一下,虽然,公司已支付3万,但其家属坚持要公司培偿5万元,给他,对于公司应不应该培偿5万元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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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情况可能够不成工伤,因为是在非上班时间,在非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具体还要到劳动局去认定后才能确定。
2、虽然不是工伤,但是单位仍然是有赔偿责任的,这个赔偿责任是依据民法的规定来承担的。该职工虽然是在下班后回答家里才突发疾病的,但是单位要求其加班的行为和其发病是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对自己要求对方加班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经鉴定,该职工突发疾病和加班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那么单位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但是单位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一定补偿金额给对方的。
3、职工的突发性死亡即使与单位的加班行为有因果关系,单位也只能承担部分责任的,因为这起事件并不全是单位的过错,当事人自己的体质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都是导致死亡发生的原因,所以并不能要求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且单位已经承担了3万元的医药费,所以再让其承担5万元的赔偿是不公平的,单位可以跟对方协商减少赔偿的数额,如果家属不同意协商的话,那么只能让法院来判定最后的赔偿数额了。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们好运。
2、虽然不是工伤,但是单位仍然是有赔偿责任的,这个赔偿责任是依据民法的规定来承担的。该职工虽然是在下班后回答家里才突发疾病的,但是单位要求其加班的行为和其发病是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对自己要求对方加班的行为导致对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经鉴定,该职工突发疾病和加班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那么单位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但是单位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一定补偿金额给对方的。
3、职工的突发性死亡即使与单位的加班行为有因果关系,单位也只能承担部分责任的,因为这起事件并不全是单位的过错,当事人自己的体质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都是导致死亡发生的原因,所以并不能要求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且单位已经承担了3万元的医药费,所以再让其承担5万元的赔偿是不公平的,单位可以跟对方协商减少赔偿的数额,如果家属不同意协商的话,那么只能让法院来判定最后的赔偿数额了。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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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这个员工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可见,职工家属再要求赔偿5万元,已是很少的了,当然应当支付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这个员工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可见,职工家属再要求赔偿5万元,已是很少的了,当然应当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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