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医保中心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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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医保中心电话号码是0427-2209108。
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盘锦医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1.3%。个人:0.7%;
4、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无需缴纳;
5、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无需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盘锦医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1.3%。个人:0.7%;
4、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无需缴纳;
5、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无需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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