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考虑入账价值的方法有什么区别?
1、入账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入账价值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倒挤的数据,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来确定入账价值。
2、增值税对入账价值的影响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增值税是影响入账价值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增值税不影响换入资产的成本。
3、运杂费用对入账价值的影响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运杂费用是影响入账价值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运杂费用不影响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
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计算条目值的不同方法。
在没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可以将入账价值理解为一个拥挤的数据,但在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将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转换资产成本以确定入账价值的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 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2、增值税对进项价值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没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增值税影响会计价值。但如果它具有商业实质,它的增值税不会影响资产转换的成本。
3、运输和杂项费用对入账价值的影响不同。
在没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和杂项费用将影响入账价值。但是,如果它具有商业实质,其运输和杂项费用不影响资产转换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转换资产的成本。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交易所具有商业实质。
(2)转换资产或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入账价值的确定
(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
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
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损益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
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提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在旧准则中没有把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就给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新准则对关联方间交易的特别说明,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更具有理论进步性与实践指导意义。
综上,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主要特点是: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同时,提出了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