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
8、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9、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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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意义: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原则;与侵权和腐败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包括:任何公民平等享有法定的权利与履行义务;任何公民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受法律制裁。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是互相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互相依存的,相辅相成的。
要求:珍惜公民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原因:在我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一致。
要求:①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权利(法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违法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失去了自己的权利);
②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某些具体利益有矛盾,要服从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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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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