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12万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每月应纳税额=(月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x税率-快扣
年薪12万元要算交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看你一般怎么发工资。我列举了几个案例如下,比较适合您忽略五险一金的情况:(计算五险一金税前可扣除的金额)
1.每月支付10000元,全年应缴所得税=((月薪10000 -3500)*20%-555)*12个月=8940元
2.免缴税率水平,每月工资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再算个人所得税(12万至3500元*12个月= 7.8万元)。年应缴所得税= 78000 *10%-105=7695元。
3.合理利用规模税率避税,每月工资5000元(第一步最高税率),年终奖金6万元。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月薪5000-3500)*3%*12个月+年终奖金60000*3%=2340元。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参考链接:个人所得税-百度百科
一、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问题
涉及的主要公文:
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口径的通知
苏地税直[2006]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申报对象
年所得超过12万的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本规定不适合非居民纳税人,即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年所得超过12万
核心内容:年所得超过12万的确认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备注:
(1)不含各项免税所得,不含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四金;
(2)未扣除各项费用;
免税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所得的计算(分项)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例如:个人住房转让实行1%核定征税的,按转让金额的5%作为所得,如果为共有房产,则按房产证上所有人人数均摊所得。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个人取得了股票转让所得,应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填写,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二)纳税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内容
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分局规定:
1、 自行申报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申报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授权委托申报协议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另需报送申报表和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五)注意事项
(1)平时正常申报,即单位代扣代缴,年终自行申报一次;自2007年起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须附送个人收入明细表。
(2)纳税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如单位财务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受托人只负责代委托人报送申报资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法律责任。
(3)申报表(附件1)上的应补税款应等于汇总表(附件3)上的未缴税款数。汇总表是申报表的汇总。
(4)明细表(附件2)上只填在分局缴纳的税款,不含在其他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以及在分局自行缴纳的税款。明细表是开具完税证明的依据,纳税单位必须对明细表上税款金额的准确性负责(精确到分)。上报数据若有出入,一经查实将按征管法处理。
(5)申报流程
纳税人或受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大厅办理申报,附上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管理科税管员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开具完税凭证,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纳税人。
(6)需要延期申报的,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
(7)关于补、退税问题:年终个人如需补缴税款,个人应将应缴金额事先汇至单位税收帐号,通过单位帐号扣缴。如需退税,分局只退还多缴至分局的部分,不退还在其它税务部门多缴的税款。
(8)管理科管理员对纳税人上报材料建档,进行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并对未按规定时间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按征管法进行处罚。
(六)法律责任
征管法62、63、64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不申报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处补缴或少缴税款50%-5倍的罚款;
涉及偷税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文:
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
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一)转让收入=实际成交价格
南京市规定: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实收入额。
(二)原值及费用
1、房屋原值
(1)商品房:购房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指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备注:以上扣除项必须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装修费的扣除认定
南京市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三)两种纳税方式
1、核定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市场交易价格X1%
适用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情况
2、查实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X20%
(四)纳税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如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专设地税窗口
(五)优惠政策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说明(南京市规定)
1、5年、1年以产权证时间为准;具体:“5年”时间以房产证时间、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孰先为准,“1年”以房产部门受理出售房屋的时间为准,截至时间为房产证标注时间。
2、先卖后买、先买后卖不超过1年均享受税收优惠。 1年内买卖退税不针对唯一住房。
3、“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主要利用户口判断,如果户口本上所有成员加起来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则给予免税,否则不能享受优惠。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
三、其他政策
(一)财税〔2006〕44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国税发〔2006〕144号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国税函〔2006〕39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国税函〔2006〕245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国税函〔2006〕454号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六)国税函〔2006〕8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七)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八)苏地税发[2005]239号: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直属分局规定费用扣除比例为50%)
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苏地税函[2006]26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江苏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十)苏地税[2006]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