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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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柴jgpc
2016-06-03 · TA获得超过18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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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农业部第42号令、第72号令等规定的科目设置及各科目考试内容的要求分别制定;
(二)根据不同车型对场地和考场设备的要求,按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驾驶许可考试中相应车型类别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按科目一考试标准收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按驾驶许可考试相应车型类别分别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其他单位不得代收。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凭收费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全面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收费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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