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CONFEDERATON 、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HAINANEC 、 HAINAN EDA ,简称为海南省企联企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海南省的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团结全省广大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的发展。
第四条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章程,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运作。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会员探讨企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各项改革,完善企业机制,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参与制订有关经济和企业类的法律法规。
(三) 受政府委托,综合协调有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努力做好与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研究、分析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企业、行业协会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参与全国雇主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活动。
(四) 加强咨询、培训工作,推进企业与企业家素质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进程,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 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成果,组织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搜集、整理、编辑出版有关经济、技术和企业先进人物类出版物,宣传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企业提供信息和资料。
(七) 组织推动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吸收接纳经济类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业务(行业、科学)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为正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缴纳会费(特邀、名誉会员、特批行政人员免缴会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四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书刊资料和部分文件;
( 四 )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服务;
( 五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六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主动热情的协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 四 ) 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 五 ) 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三 )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二 )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第一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实行“额定职数,缺员递补”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以上领导人还必须:
①是本团体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企业界和社会上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②所经营的企业或机构有较大规模:国有或上市公司年营业额 3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3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民营企业年营业额 2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1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上;其它事业型机构的领导人,主要是行业带头人。
③热爱本团体,关心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会议,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者。
( 三 )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监事会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凡是投资人民币 200 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交秘书处执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