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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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涉法文学对法律史研究的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涉法文学具有的缺陷。首先,涉法文学研究的文学素材相比较官方素材而言真实性要差,二者记载发生矛盾时,往往官方法律素材更具有可信性;其次,文学作品往往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的好恶,因此对同一部文学作品进行法律解读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分歧,“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个作品的人物会有有不同的评价;再次,涉法文学的研究往往会陷入牵强附会解释的境界,因此涉法文学研究的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涉法文学在法律史研究中对于单纯法律文献的不足起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它也给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涉法文学所具有的缺陷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取代法律文献资料,只能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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