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李某在一家机械厂上班,入职两个月后的一天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李某当即人事不省,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两天后才醒过来。据李某回忆,他是被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挂倒,但是当时没要目击者...
李某在一家机械厂上班,入职两个月后的一天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李某当即人事不省,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两天后才醒过来。据李某回忆,他是被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挂倒,但是当时没要目击者,也没有摄像头。因为找不到肇事车辆,交警部门只开出了交通事故证明书。李某遭遇了车祸彻底丧失劳动能力,李某的父亲申请工伤未果,此时单位从李某遭遇车祸起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李向单位讨说法,单位说李某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什么都好说,但没有认定为工伤就不出任何费用,并且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李父手里只有交通事故证明书和李某的病历。
问题:
1、李某能否申请工伤
3、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
2、李某能否要求工资,如果能,单位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展开
李父手里只有交通事故证明书和李某的病历。
问题:
1、李某能否申请工伤
3、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
2、李某能否要求工资,如果能,单位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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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可以申请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挂倒,大货车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工伤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而李某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的。
2、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李某处于医疗期,因此单位不能在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李某可以要求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挂倒,大货车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工伤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而李某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的。
2、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李某处于医疗期,因此单位不能在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李某可以要求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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