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告知由于是拆保前疾情,我们是10年4月8号提交的理赔手续,平安根据新保险法第2

本人在2008年4月份购买了一份平安的保险,09年7月住院10年4月8号跟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告知由于是拆保前疾情不能理赔,平安公司是在10年6月份从账户中划走第三年... 本人在2008年4月份购买了一份平安的保险,09年7月住院 10年4月8号跟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告知由于是拆保前疾情不能理赔,平安公司是在10年6月份从账户中划走第三年的保费,根据新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己经通过其他的渠道得知投保人己经有病使,跟保险公司理论,他们却告诉说法人代表不同还是一样的当方面解除合同,并出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请求相关人示帮助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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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霜雪
2010-09-26 · TA获得超过632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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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21条涉及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及例外,与本案可能没有直接的关系。题述案件涉及两个问题:

  一、保险公司能否已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否以不可抗辨条款进行有效抗辩。
  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此不知情,自2009年10月1日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题述两年是从新法实施(09年10月1日)起算,并不是从合同生效起(2008年4月)起算。所以,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有权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除处理。

  二、保险公司在知晓被保险人已患病的情况之后,仍收取第三年保险费,是否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以投保前疾病进行拒赔。
  本案被保险人于09年7月住院, 10年4月8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推定保险公司知悉被保险人患病事实。保险公司未及时向被保险人送达终止合同的通知,其在之后的10年6月份仍收取被保险人第三年保险费,该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其主动放弃按投保前未告知疾病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糜畴0Fx
2010-09-26 · TA获得超过306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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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保险起效于2008年4月,平安公司又于2010年6月从你账户中划走第三个保险年度的保费。
那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首先,既然你们平安公司划走第三年的保费,合同成立就已经超过两年,平安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同。既然你平安公司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为何没有在当时解除合同,而在6月继续划走保费?平安公司明显是明确得知被保险人有未如实告知情况而继续承保。
平安公司的拒赔通知应在被保险人申请索赔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既是应在5月8日前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又为何在6月继续划走第三年度保费?
基本上,上法庭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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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ziyou
2010-09-28 · TA获得超过3.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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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理赔申请未满2年不可抗辩,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这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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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c8a9a156
2010-09-25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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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看看保险条款,应从发病或住院那一天算起,而不是你提出理赔那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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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味轩
2010-09-25 · TA获得超过32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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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有如实告之的义务。但投保两年后,即使没履行如实告之,保险人也要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这是指的是两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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