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的,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监护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营业点优惠办理,费用为10元,办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长春市县(市)和外阜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九台区、双阳区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需携带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残疾人、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发生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到指定营业点补办。
扩展资料:
《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
第七条 老年人乘坐快速轨道交通客车,工作日非高峰时段持卡乘车;高峰时段乘车另行购票,按基础票价计费。
本办法所称的高峰时段指:工作日早6时30分至9时、晚16时30分至18时30分,以刷卡时间为准。
第八条 残疾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含分段计价的郊线公交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乘车卡,由省内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承办,每年预充值1次,每次充值720元,并应当逐步实行一卡通用。优惠乘车卡内金额不计息、不能提现,当年未用完的,次年不予结转。
残疾人、老年人持卡乘坐阶梯制票价的郊线公交车,按照全程票价的平均票价刷卡。
第九条 残疾人、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乘客无票、使用无效车票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坐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的票款。
第十条 市残联、市老龄办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我市残疾人、老年人有关数据信息,并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