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由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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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扩展资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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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的规定:“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所以,“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由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所以,“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由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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