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求助于大神
你好:
1、 法国D方可以向法国C方和中国B方提起侵权之诉,法国D方向中国B方提起的侵权之诉仅为在中国注册的享有专利权的部分,而对于向法国C方提起的诉讼,可以以在法国注册的两项专利权为侵权标的的理由,要求索赔。
2、法国C方可以向中国B方转嫁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理由是:中国B方作出出卖方,有担保销售出去的货物的知识产权在买方所在地不视为侵权产品的义务。当然,该种观点是以题目中法国C方的主要经营地再法国为基础的。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及其限制。公约第42条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3、中国B方可以向美国A方转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部分责任。具体为美国A方向中国B方销售的货物侵犯法国D方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技术部分。对于不再中国享有专利的部分,美国A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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