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3 · 国家定点培训基地,专注培养汽车人才。
云南万通汽车学校
云南万通汽修学校落于美丽的春城昆明,学校坏境优美,学习氛围浓厚。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建有新能源汽车实训厅、整车实训厅、电器实训厅、汽车美容实训厅等20余个实训大厅,开设三十多个汽车技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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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 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 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10.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2.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13. 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二)学校收费制度
1. 收费应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如须立项收费,须向财政局、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
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 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3) 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5. 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6. 代办费及列入教学计划的服务性代办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7. 捐资、捐物助学不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开具统一收据发放荣誉证书,并按区教育局颁发的“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8.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帐并介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合法地筹集教育经费收入和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现象,保证学校教育活动地顺利开展和改善办学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1.会计人员(会计主管)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按下达审批后的预算,有计划地执行。
2.学校财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必须持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
3.非教学活动的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依法纳税。
4.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应及时入帐或上交主管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上交款。
5.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支出,也不得隐匿收入。
6.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财经纪律。
7.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8.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9.对违反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证签字。
11.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报“专项商品购置申请表”和“长宁区政府采购配置表”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12.凡需用支票购置物品,必须按支票审批领用签发手续办理,支票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采购者妥善保管好支票,避免遗失。
(四)财务稽核制度
1. 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学校的现金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随身携带。
2. 对各种空白支票的领用,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保管领用,缴销。填写支票时应遵守支票填写规定,不留空白。
3. 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印鉴章由两位园长分开保管。
4. 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所负责的现金收付保管工作进行核对检查,保证现金的安全。
5.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6. 除按规定提取,转帐的各项费用,其他开支的一切费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7. 建立支票领用簿,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不符及时制作银行存款调节表。
8. 建立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制度,会计应根据入帐的支票逐张详细记录,如发现支票号码不连续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支票一定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并登记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表备查。
9. 园长负责票据保管工作,每次购回收据均应按本编号,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载,出纳负责票据的领用工作,会计应根据发票记帐联对应发票存根联逐张销号,并留下销号的痕迹,已使用的收据经财政局检验后由学校统一保管。
10.学校购入、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财产的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同时开出三联单交会计人员入帐,财产管理员和会计应经常核对固定资产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11.财务工作采取稽核管理制度,在稽核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报主管部门报告。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 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 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10.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2.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13. 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二)学校收费制度
1. 收费应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如须立项收费,须向财政局、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
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 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3) 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5. 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6. 代办费及列入教学计划的服务性代办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7. 捐资、捐物助学不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开具统一收据发放荣誉证书,并按区教育局颁发的“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8.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帐并介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合法地筹集教育经费收入和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现象,保证学校教育活动地顺利开展和改善办学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1.会计人员(会计主管)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按下达审批后的预算,有计划地执行。
2.学校财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必须持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
3.非教学活动的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依法纳税。
4.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应及时入帐或上交主管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上交款。
5.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支出,也不得隐匿收入。
6.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财经纪律。
7.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8.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9.对违反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证签字。
11.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报“专项商品购置申请表”和“长宁区政府采购配置表”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12.凡需用支票购置物品,必须按支票审批领用签发手续办理,支票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采购者妥善保管好支票,避免遗失。
(四)财务稽核制度
1. 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学校的现金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随身携带。
2. 对各种空白支票的领用,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保管领用,缴销。填写支票时应遵守支票填写规定,不留空白。
3. 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印鉴章由两位园长分开保管。
4. 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所负责的现金收付保管工作进行核对检查,保证现金的安全。
5.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6. 除按规定提取,转帐的各项费用,其他开支的一切费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7. 建立支票领用簿,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不符及时制作银行存款调节表。
8. 建立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制度,会计应根据入帐的支票逐张详细记录,如发现支票号码不连续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支票一定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并登记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表备查。
9. 园长负责票据保管工作,每次购回收据均应按本编号,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载,出纳负责票据的领用工作,会计应根据发票记帐联对应发票存根联逐张销号,并留下销号的痕迹,已使用的收据经财政局检验后由学校统一保管。
10.学校购入、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财产的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同时开出三联单交会计人员入帐,财产管理员和会计应经常核对固定资产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11.财务工作采取稽核管理制度,在稽核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报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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