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交警过户了,没有在保险公司过户,车险是前车主买的还在保险之类,此期间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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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过户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该补交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增加的保费;裁判机构普遍认为,该险跟车不跟人,不论车主是否变更,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强制险保险限额内的赔偿。
二、对于商业车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险法修订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确定了保险标的转让之后,被保险人权利的推定承继。在这一前提下,后三款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了均衡。该条文的意思有三个层次:
第一、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受让人作为标的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第二,标的转让的,原所有权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通知的,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拒赔,只有当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标的的转让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方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对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商业车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险法修订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确定了保险标的转让之后,被保险人权利的推定承继。在这一前提下,后三款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了均衡。该条文的意思有三个层次:
第一、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受让人作为标的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第二,标的转让的,原所有权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通知的,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拒赔,只有当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标的的转让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方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对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010-10-02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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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可不可赔偿看具体要求
第二 当时发生的问题是什么。来决定是否赔偿
第三 注意问题所在。 然后协商保险公司
第四 写许多没有用 因为处理问题是要面对保险公司的 所以建议你好好协商下
第五 祝福出行平安 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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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在过户时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方面,从保险利益来说,若没有办理批单手续,原车主和新车主对车辆都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原车主而言,保险利益是依附于保险车辆,既然车辆过户,那么原车主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新车主来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只是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保险合同中登记的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新车主自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另一方面,从告知义务来说,车辆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也有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序,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2、就交强险而言,免责条款中没有就此项做拒赔的说明,所以法院都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答辩。
就商业险而言,此险种是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保险合同,一般合同中(即保险条款)都会注明过户的问题,就象上面提到的,未过户是拒赔的。
原因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方面,从保险利益来说,若没有办理批单手续,原车主和新车主对车辆都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原车主而言,保险利益是依附于保险车辆,既然车辆过户,那么原车主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新车主来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只是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保险合同中登记的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新车主自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另一方面,从告知义务来说,车辆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也有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序,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2、就交强险而言,免责条款中没有就此项做拒赔的说明,所以法院都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答辩。
就商业险而言,此险种是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保险合同,一般合同中(即保险条款)都会注明过户的问题,就象上面提到的,未过户是拒赔的。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243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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