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车辆后,可以对车辆采取扣押、拍卖等措施以使车辆变现,拍卖车辆时,车辆价值肯定会较低。所以,对车辆所有人是不利的。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一、法院因被告无力偿还债务,随后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购买。
二、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没有进行公开拍卖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公开拍卖的车过户时法院会协助出具相关手续。没有公开拍卖的查封车就是由于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的车辆。私自购买则会引起不必要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