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人说bioisland赖氨酸2段不错,有人用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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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小伙儿
2018-02-07 · TA获得超过308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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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以后一直坚持给孩子吃这个bioisland赖氨酸2段,可买点带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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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远闲s
2018-02-06 · TA获得超过18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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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刑罚的三层目的——威慑、报应、改造——来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同样的道理,废除死刑为什么意味着文明的进步,也可以从这三个角度来理解。首先,就刑罚的威慑效应来说,过去许多人认为严刑峻法(包括施行死刑)可以恐吓潜在的罪犯。这一点经过现代犯罪学越来越多的研究,已经发现并不是那么站得住脚:毕竟人对“预期效用”的判断并不成一条直线;当潜在损失超过某个阈值时,其预期边际成本增速便会骤然减小;换句话说,其效用达到了饱和(比如对于潜在的重罪犯来说,死刑相比终身监禁带来的额外威慑效应,在犯罪冲动面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诚然,当法律对罪行的惩处过分宽松时,对维持治安并非好事;但从“不该过分宽松”本身,并不能直接跳到另一极端,推出“越严苛越好”。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找到松与严之间的恰当平衡点。而现代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死刑相比于长期监禁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威慑作用。废除死刑,意味着尊重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事实,而尊重事实自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其次,就刑罚的报应作用来说,报应要得当,必须罪与罚之间有一个合理的比例。比如一个人偷了块面包,固然是犯了错;但如果我们以“干坏事就该受惩罚”为由砍断他的手脚,这种惩罚显然是不成比例的。但是究竟怎样才是成比例的惩罚?古代的素朴报应观,讲究的是罪行与惩罚的“类等”,比如“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砍断人手者也当被砍断手”。但这种素朴报应观只适用于无法无天的社会中的私刑,并没有办法在任何一个自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完全的贯彻:比如我们对强奸、斗殴伤人等等罪行的惩罚,并不是让受害者(或者其委托人)去把罪犯强奸一遍或暴打一遍,而是用监禁、经济赔偿等方式来“折算”;反过来,无论古代一度存在的肉刑(砍手砍脚、割耳朵、脸上刺字等等)还是现在一些国家依旧存在的死刑,其在相应法律体系中也往往并不仅仅对应于“类等”的罪行(比如被割耳朵的罪犯,其罪行并不是割了别人的耳朵)。把“合理比例的报应”与“以眼还眼的类等报应”相混淆,实际上是前法律体系时代的思维残余。剔除这种残余(从废除肉刑到废除死刑),自然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最后,就刑罚的改造(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作用来说,其意味着刑罚不应该对受罚者“重新做人”的可能努力造成不可逆的阻碍,尤其是肉体上的伤残与生命的剥夺。古代的肉刑,一经实施便无可挽回,就算罪犯洗心革面,也永远是断手断脚的废人,或者要终身黔面缺耳饱受社会排挤;类似地,死刑一经实施,受罚者生命从此终结,便根本没有了重新做人的可能。自然地,当文明越来越进步,越来越看重刑罚对罪犯的改造作用时,死刑的存在便越来越失去其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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