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在某服装公司上班8天离职能拿到该拿的工资吗?另外,该公司是每个月3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压工资一个月),就算能拿到也要等到下个月公司发工资才能一起领到吗???...
我想请问一下,在某服装公司上班8天离职能拿到该拿的工资吗?另外,该公司是每个月3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压工资一个月),就算能拿到也要等到下个月公司发工资才能一起领到吗????谢谢!
另:谁能告诉我一些关于离职的相关法律条款,越多越好 感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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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到的,每个公司每个月都有固定的发放工资时间,每个月3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不违反,如有拖欠或扣工资现象,可到当地劳动局仲裁。
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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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以押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违法行为
在你辞职的时候,应支付全部工资,鉴于金额可能不大,你要做好反复协商多次催讨的准备,如果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在你辞职的时候,应支付全部工资,鉴于金额可能不大,你要做好反复协商多次催讨的准备,如果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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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且要按期足额支付。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青岛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月)。
3)【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服装公司发放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明显属拖延支付。再根据上述 2)的规定,你完全有权利取得你应得的工资。
1)【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且要按期足额支付。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青岛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月)。
3)【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服装公司发放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明显属拖延支付。再根据上述 2)的规定,你完全有权利取得你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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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必须给的,工资在员工离职结算后,是要及时支付清的。不要信你们公司那一套,很多小公司都这样搞,违法的很!如果不给,你去劳动监察部门去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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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到工资是肯定的
一般应当是离职当日领取,不排除有些公司故意拖延,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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