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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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只有经营权,还有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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