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的防范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主体为实现其投资目的而对未来经营、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亏损或破产所承担的危险,即在投资过程中的表现。其分类有:1.形成原因的分类有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2.风险性质的分类有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涉及范围划的分类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法律客观:
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的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还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虽然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仅有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强调安全性原则,规定“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防范资金风险,刺激民间资本需求是一个最直接,最有效的促进手段。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基金法,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以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同时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多方面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降低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