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重点保护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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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绝大多数都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其适用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共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主要内容是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该法从四个方面加以规定,强调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该法的重点是青少年权益保护,其中从积极方面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种保护方式,从消极方面则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对青少年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的抚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三,基本权利的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或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和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好教育、保育工作。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促使他们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发备。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而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化保护。具体来说,文化保护就是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身心健康保护。具体来说,身心健康保护是指,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任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基本权利保护。具体来说,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保护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劳动就业保护。劳动就业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法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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