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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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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毁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公共场所应注意保护含有自己私人信息的载体(书信、电脑、手机等),不要将其放置在显眼的地方。如果有人偷看了你的私人信息,你可以警告他不要泄露,对造成泄露并对你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让对方消除影响。同样的,无论何时何地,对无意间看到的他人的私人信息都不要随意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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