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GB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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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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