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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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形成了汉代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实行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然而以《春秋》径义决狱在动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依据。
(2) 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中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请律中的“朝审”、 “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3) 实行“乞鞫”制度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鞫”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
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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