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2019-04-10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由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故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
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
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
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
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
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