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在选举制度方面,隋唐时期有重大举措。选拔官吏历来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兴衰成败。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即养士于庠、序等地方学校中,由乡大夫、乡老考察其德行道艺,择其优者送进“国学”,然后再选其“贤”者授予一定的官职。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争得霸主地位,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一项便是打破原来的官爵世袭制度,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官吏。汉代在选官方面又有进展,形成明确的“察举征辟”制度。所谓“察举”,是指官员将经过考察的优秀人才向朝廷推荐,经过朝廷考核后授予不同的官职。所谓“征辟”,是天子和高官直接聘任属员的一种制度,天子聘任为“征”,高官聘任为“辟”。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豪门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竭力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九品”将士人分为九个等级,“中正”负责对士人考察向朝廷推荐。由于地方上担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声望的士族成员,他们评定士人品级根本不重视真才实学,而是只看出身门第,这就严重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进入仕途的道路。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上的需要,开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应运而生。隋文帝下诏废除了魏晋以来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实行州、县地方官荐举人才经考试录用的办法。至隋炀帝时,科举制已成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科举制度和以前的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凡普通的读书人均有参加考试从而被选拔做官的机会,这就打破了门阀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使封建皇朝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官员,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社会成员基础。科举制度适应了世族地主衰落、庶族地主兴起的历史趋势,把选举官吏的权力从地方豪门手中移聚到中央政府统辖,这对促进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隋唐时期,科举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一个资凭,要被授予实际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铨选。考试一般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种,其中明经、进士两科应试者居多。因诸科考试,进士难度最大也仕途最优,往往是百人中取一、二名,故唐代进士科最受士人重视,当时便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谚。常科考试,最初由尚书省吏部考工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礼部侍郎主持,故称省试、礼部试。礼部试及第后,并不等于有官做,还须参加吏部试,及格后才能授官。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两方面的考察。一是“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辨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此体格、语言、书法、判牍四条标准者,为优秀之选。二是“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封建的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实际的才干和效用,“劳效”指任官的考课等级。应选人要在“四才”和“三实”铨选后,方由吏部注拟官职并最后公布,发给“告身”。
制科是皇帝临时诏令设置的科目,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远虑、堪任将帅、详明政术等百余种。应试者可以是现职官吏,也可以是常科及第者,还可以是庶民百姓。考试内容唐初仅考策问,唐玄宗时加试诗、赋。制科考试通常由皇帝亲自主持,合格者可以由朝廷直接授予官职。唐代制科尽管由皇帝亲自主持,但在士人眼中往往视其为非正途出身而不予重视。唐代这种严密而完备的选官制度,对当时从庶族地主中选拔品学兼优的人担任各级官吏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唐代除了科举出身外,还有勋官出身、技术出身、胥吏出身、门荫出身等可授予官职,但已普遍受到轻视。
科举制度调动了全社会学习的积极性,当然推动了文化的全面发展。可以说,科举制度给每个人创造了机会,因此促进了全社会高涨的学习热情。当然科举制度也难免产生弊端,如应试教育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朝廷考试也未免不是“牢笼英彦”的手段,有些士子为了谋取功名而不惜扭曲自己的人格,有些士子为了争取及第而皓首穷经不究新义。但不管怎样,科举考试的实施是时代的需要,毕竟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