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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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3-07-3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中华路48号综合楼5楼501室。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0075214257M,企业法人周天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移动终端的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设计、销售及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及信息咨询服务;网上销售助力自行车(国家禁止经营的除外);批发兼零售:通讯器材及配件(除国家专控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048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7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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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桂0102执9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n一、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457500元;\n二、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57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n三、驳回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n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n案件受理费6335元,由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桂0102执99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n一、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59500元;\n二、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59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n三、驳回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n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n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桂0102执9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n一、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457500元;\n二、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57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n三、驳回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n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n案件受理费6335元,由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桂0102执99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n一、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59500元;\n二、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59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n三、驳回原告广西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n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n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被告南宁市车卫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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