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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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1+10%)
销项税=销售额×1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1+5%)×5%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1+10%)
销项税=销售额×1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1+5%)×5%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根据预收款计算申报,银行支付入库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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