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说借给我钱了,但我没借,他现在非要我还钱,我没证据,怎么办,他现在非说我欠他三万多? 5
可以起诉,既然对方主张你欠钱,就让他在法庭举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欠他钱。这个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既然他主张你欠钱,让他拿出证据,是否有欠款、借条,是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把钱借给你的,见证人是谁等。涉及的问题,都是民间借贷的问题。可以认真看下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1、双方应该就借款事宜留有证据。出具标准的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保留好转款凭证,现金转账的,应让对方出具收条。有证明人的,可让其在借条或者是收条上签字。对方逾期还款的,要保留好催收的记录,包括:电话、短信、QQ、微信聊天、邮件记录。同时应注意:保留好原始数据(不要轻易更换电脑或者手机),如有必要可以做公证,将证据保存下来。
2、标准的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应包括:标题应为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不要写欠条或者是收条。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就可能成为其他的法律关系,影响事实认定;
3、出借人,借款人主体做出规范的约定:公司用全称,自然人用全名,然后写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写明借款目的,转款方式,转款金额,尤其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该明确约定利息。
4、关于还款期限,若无特殊情形,尽量不做约定!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20年,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是3年,为了保证自己的胜诉权,建议不约定还款期限。此种方式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相反的,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贷,在还款期限未届满之前,出借人一般无权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5、尽量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约定:因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全部款项,出借人可以向其主张要求支付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全部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6、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约定法律或者仲裁机构送达各项诉讼文书的具体地址,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并且人下落不明后发生仲裁或者诉讼难以送达,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公告送达,影响了诉讼期限。
7、若借条中有保证人的,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处需要明确,民法典生效后,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所以,有保证人一栏签字是不够的,在保证人处,需要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8、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借款合同履行地,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细节分析
1、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为什么要强调这一条,有什么意义。引入“砍头息”,大家就比较容易理解。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打个比方,我向你借款10万元,但在你给我钱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我实际只收到8万元,而我们俩的借款合同,写的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2、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无息借贷,也可以是有息借贷。
(1)无息借贷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自然人之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息约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3)逾期利息
a、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b、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算。
C、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可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算
d、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4)担保问题容易挖坑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简而言之就是:一般保证,只能向借款人要求返借款,在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要求偿还;连带责任担保,既可以向担保人要求返还借款,也可以向借款人返还借款。
举个例子,在办案的过程中,曾经碰到不少案件,担保合同这样写的(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在甲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丙代甲向乙偿还借款。
大家第一眼看来,这个没问题啊,不论怎样,感觉自己的钱都能收回来,甲没钱我找丙要不就完了吗。但是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问题来啦。
乙找丙要钱,丙说道:“合同约定‘在甲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丙代甲向乙偿还借款’,按照合同约定,需要确定甲没有能力偿还,那么请你证明甲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啦!他家不是还有两头牛,三匹马吗?怎么就没偿还能力啦?你再去找甲要去,直到他倾家荡产,你才能来找我要。”
乙一听,傻眼啦,心里顿时一万只羊驼跑过,不带这么坑人的啊!
给大家举这么个例子就是告诉大家,小心一般担保陷阱,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典型的一般担保。
(5)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