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父母对你的教育方式?你会沿用到对子女的教育中吗?
你会沿用父母的教育方式吗?为什么? 展开
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个人”。个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个人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依据立法目的和个税法制度来看,应仅适用于居民个人,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专项附加扣除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首次提出,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条款中,减除项目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而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有关外籍个人(虽然不等同于非居民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个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若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虽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蚂昌缴时减除。但条例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即能够减除专项扣除的个人,应为取得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
本文依据个性与共性关系,分为两部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分型解读和通用解读,主要涉及法规解读,不涉及相关系统操作等程序性问题。
第一部分:分项解读
一、子女教育
(一)教育范围
1、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肆橡育)。
2、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注意:
(1)前者是按实际受教育标准,后者是按期间标准。
(2)公立私立、境内境外学校均可。
(二)身份界定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多个子女可累加费用扣除。
(四)扣除人选择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以下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列举如下: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由于扣除费用标准是按子女人数累加计算,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五)享受闷雹扒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
1.学前教育阶段,不同于学历教育,不要求实际入学,仅规定了起止时间。
2.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复读阶段取得学籍,也可扣除。
4.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5.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6.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六)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七)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注意:
1.仅规定了境外接受教育情形,境内教育可通过学籍查询,不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成效。
案例:子女大学阶段参与合作办学教育,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证书由国外发放,没有学籍号。信息如何填报,填报国内还是境外?是否可扣除?
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则国内国外按时间段分别填写,国外无学籍号可不填写,但应留存接受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相关证书、出入境记录等资料佐证。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自学考试、网络远程教育以及成人高考的三种教育形式。列举以下问题,以便理解:
1.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一)教育范围
1、中国境内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注意:仅限于中国境内。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本办法中,只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那对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要求“中国境内”?
一方面,依据税务总局口径,必须要求中国境内。比如,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另一方面,上述答复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因为在《暂行办法》中,如前所述,仅在第8条第1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并不能得出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的结论。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即“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1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不包括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二)扣除费用标准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扣除额不能累加享受,只能按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项职业资格教育享受扣除,即该项扣除“只看类别,不看数量。”
(三)扣除人选择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注意:
1.必须是“本科即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若选择父母扣除,按“子女教育”1000元/月(12000元/年)的标准扣除;若选择纳税人本人扣除,按继续教育4800元/年(400元/月)的标准扣除;二者不得重复扣除。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比如,2018年考过税务师,2019年5月取得证书,则在2015年享受扣除。
注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学习(学位)继续教育以实际教育期间为计算依据,而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
(五)信息填报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仅要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通过学籍核查。
三、大病医疗
(一)费用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费用标准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注意:此处为据实扣除,不是定额。
(三)扣除人选择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费用标准,分别计算,可按规定选择扣除人。例如,纳税人、配偶、子女均因大病发生了80000万元的扣除费用限额,可以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240000元。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比如,去年6月入院治疗,今年1月出院,产生了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否要分两年扣除?一般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即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计算时间为准,因此属于今年的实际支出,若达到扣除标准,则在明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注意: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一)利息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
1.该判定标准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而不是“首套房”。
案例:
(1)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房本写的是夫妻和儿子共有,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相关法规仅规定为“本人或配偶”购房,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情形下如何处理,结合国税总局解答,可做如下理解: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情形,只要不动产登记人中有“本人或配偶”仍符合规定的购房权利人要求,那么只要该贷款符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则可以依法扣除。
对比下总局的另外两个问题答复:
(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其中,明确了主贷款人的扣除权利。
(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关于是否属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住房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若纳税人不确定,可查阅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明确标注),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案例: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在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继续扣除?
只是符合政策规定,如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还可以继续扣除。
(二)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即只要享受过,以后若有住房贷款不能再享受。
(三)扣除人选择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1.婚后购房,只有约定由一方扣除,不能分摊扣除。
2.婚前双方都购房,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定其中一套房,购买方扣除;二是各自扣除,但扣除费用标准减半。
3.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案例: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六)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个人”。个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个人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依据立法目的和个税法制度来看,应仅适用于居民个人,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专项附加扣除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首次提出,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条款中,减除项目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而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有关外籍个人(虽然不等同于非居民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个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若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虽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蚂昌缴时减除。但条例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即能够减除专项扣除的个人,应为取得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
本文依据个性与共性关系,分为两部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分型解读和通用解读,主要涉及法规解读,不涉及相关系统操作等程序性问题。
第一部分:分项解读
一、子女教育
(一)教育范围
1、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肆橡育)。
2、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注意:
(1)前者是按实际受教育标准,后者是按期间标准。
(2)公立私立、境内境外学校均可。
(二)身份界定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多个子女可累加费用扣除。
(四)扣除人选择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以下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列举如下: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由于扣除费用标准是按子女人数累加计算,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五)享受闷雹扒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
1.学前教育阶段,不同于学历教育,不要求实际入学,仅规定了起止时间。
2.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复读阶段取得学籍,也可扣除。
4.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5.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6.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六)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七)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注意:
1.仅规定了境外接受教育情形,境内教育可通过学籍查询,不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成效。
案例:子女大学阶段参与合作办学教育,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证书由国外发放,没有学籍号。信息如何填报,填报国内还是境外?是否可扣除?
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则国内国外按时间段分别填写,国外无学籍号可不填写,但应留存接受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相关证书、出入境记录等资料佐证。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自学考试、网络远程教育以及成人高考的三种教育形式。列举以下问题,以便理解:
1.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一)教育范围
1、中国境内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注意:仅限于中国境内。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本办法中,只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那对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要求“中国境内”?
一方面,依据税务总局口径,必须要求中国境内。比如,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另一方面,上述答复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因为在《暂行办法》中,如前所述,仅在第8条第1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并不能得出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的结论。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即“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1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不包括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二)扣除费用标准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扣除额不能累加享受,只能按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项职业资格教育享受扣除,即该项扣除“只看类别,不看数量。”
(三)扣除人选择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注意:
1.必须是“本科即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若选择父母扣除,按“子女教育”1000元/月(12000元/年)的标准扣除;若选择纳税人本人扣除,按继续教育4800元/年(400元/月)的标准扣除;二者不得重复扣除。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比如,2018年考过税务师,2019年5月取得证书,则在2015年享受扣除。
注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学习(学位)继续教育以实际教育期间为计算依据,而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
(五)信息填报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仅要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通过学籍核查。
三、大病医疗
(一)费用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费用标准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注意:此处为据实扣除,不是定额。
(三)扣除人选择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费用标准,分别计算,可按规定选择扣除人。例如,纳税人、配偶、子女均因大病发生了80000万元的扣除费用限额,可以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240000元。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比如,去年6月入院治疗,今年1月出院,产生了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否要分两年扣除?一般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即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计算时间为准,因此属于今年的实际支出,若达到扣除标准,则在明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注意: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一)利息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
1.该判定标准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而不是“首套房”。
案例:
(1)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房本写的是夫妻和儿子共有,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相关法规仅规定为“本人或配偶”购房,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情形下如何处理,结合国税总局解答,可做如下理解: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情形,只要不动产登记人中有“本人或配偶”仍符合规定的购房权利人要求,那么只要该贷款符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则可以依法扣除。
对比下总局的另外两个问题答复:
(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其中,明确了主贷款人的扣除权利。
(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关于是否属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住房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若纳税人不确定,可查阅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明确标注),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案例: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在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继续扣除?
只是符合政策规定,如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还可以继续扣除。
(二)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即只要享受过,以后若有住房贷款不能再享受。
(三)扣除人选择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1.婚后购房,只有约定由一方扣除,不能分摊扣除。
2.婚前双方都购房,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定其中一套房,购买方扣除;二是各自扣除,但扣除费用标准减半。
3.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案例: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六)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个人”。个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个人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依据立法目的和个税法制度来看,应仅适用于居民个人,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专项附加扣除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首次提出,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条款中,减除项目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而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有关外籍个人(虽然不等同于非居民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个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若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虽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蚂昌缴时减除。但条例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即能够减除专项扣除的个人,应为取得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
本文依据个性与共性关系,分为两部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分型解读和通用解读,主要涉及法规解读,不涉及相关系统操作等程序性问题。
第一部分:分项解读
一、子女教育
(一)教育范围
1、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肆橡育)。
2、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注意:
(1)前者是按实际受教育标准,后者是按期间标准。
(2)公立私立、境内境外学校均可。
(二)身份界定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多个子女可累加费用扣除。
(四)扣除人选择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以下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列举如下: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由于扣除费用标准是按子女人数累加计算,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五)享受闷雹扒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
1.学前教育阶段,不同于学历教育,不要求实际入学,仅规定了起止时间。
2.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复读阶段取得学籍,也可扣除。
4.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5.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6.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六)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七)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注意:
1.仅规定了境外接受教育情形,境内教育可通过学籍查询,不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成效。
案例:子女大学阶段参与合作办学教育,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证书由国外发放,没有学籍号。信息如何填报,填报国内还是境外?是否可扣除?
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则国内国外按时间段分别填写,国外无学籍号可不填写,但应留存接受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相关证书、出入境记录等资料佐证。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自学考试、网络远程教育以及成人高考的三种教育形式。列举以下问题,以便理解:
1.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一)教育范围
1、中国境内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注意:仅限于中国境内。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本办法中,只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那对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要求“中国境内”?
一方面,依据税务总局口径,必须要求中国境内。比如,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另一方面,上述答复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因为在《暂行办法》中,如前所述,仅在第8条第1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并不能得出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的结论。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即“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1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不包括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二)扣除费用标准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扣除额不能累加享受,只能按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项职业资格教育享受扣除,即该项扣除“只看类别,不看数量。”
(三)扣除人选择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注意:
1.必须是“本科即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若选择父母扣除,按“子女教育”1000元/月(12000元/年)的标准扣除;若选择纳税人本人扣除,按继续教育4800元/年(400元/月)的标准扣除;二者不得重复扣除。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比如,2018年考过税务师,2019年5月取得证书,则在2015年享受扣除。
注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学习(学位)继续教育以实际教育期间为计算依据,而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
(五)信息填报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仅要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通过学籍核查。
三、大病医疗
(一)费用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费用标准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注意:此处为据实扣除,不是定额。
(三)扣除人选择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费用标准,分别计算,可按规定选择扣除人。例如,纳税人、配偶、子女均因大病发生了80000万元的扣除费用限额,可以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240000元。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比如,去年6月入院治疗,今年1月出院,产生了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否要分两年扣除?一般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即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计算时间为准,因此属于今年的实际支出,若达到扣除标准,则在明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注意: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一)利息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
1.该判定标准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而不是“首套房”。
案例:
(1)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房本写的是夫妻和儿子共有,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相关法规仅规定为“本人或配偶”购房,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情形下如何处理,结合国税总局解答,可做如下理解: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情形,只要不动产登记人中有“本人或配偶”仍符合规定的购房权利人要求,那么只要该贷款符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则可以依法扣除。
对比下总局的另外两个问题答复:
(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其中,明确了主贷款人的扣除权利。
(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关于是否属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住房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若纳税人不确定,可查阅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明确标注),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案例: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在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继续扣除?
只是符合政策规定,如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还可以继续扣除。
(二)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即只要享受过,以后若有住房贷款不能再享受。
(三)扣除人选择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1.婚后购房,只有约定由一方扣除,不能分摊扣除。
2.婚前双方都购房,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定其中一套房,购买方扣除;二是各自扣除,但扣除费用标准减半。
3.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案例: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六)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个人”。个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个人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依据立法目的和个税法制度来看,应仅适用于居民个人,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专项附加扣除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首次提出,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条款中,减除项目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而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有关外籍个人(虽然不等同于非居民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个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若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虽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蚂昌缴时减除。但条例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即能够减除专项扣除的个人,应为取得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
本文依据个性与共性关系,分为两部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分型解读和通用解读,主要涉及法规解读,不涉及相关系统操作等程序性问题。
第一部分:分项解读
一、子女教育
(一)教育范围
1、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肆橡育)。
2、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注意:
(1)前者是按实际受教育标准,后者是按期间标准。
(2)公立私立、境内境外学校均可。
(二)身份界定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多个子女可累加费用扣除。
(四)扣除人选择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以下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列举如下: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由于扣除费用标准是按子女人数累加计算,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五)享受闷雹扒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
1.学前教育阶段,不同于学历教育,不要求实际入学,仅规定了起止时间。
2.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复读阶段取得学籍,也可扣除。
4.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5.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6.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六)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七)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注意:
1.仅规定了境外接受教育情形,境内教育可通过学籍查询,不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成效。
案例:子女大学阶段参与合作办学教育,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证书由国外发放,没有学籍号。信息如何填报,填报国内还是境外?是否可扣除?
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则国内国外按时间段分别填写,国外无学籍号可不填写,但应留存接受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相关证书、出入境记录等资料佐证。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自学考试、网络远程教育以及成人高考的三种教育形式。列举以下问题,以便理解:
1.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一)教育范围
1、中国境内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注意:仅限于中国境内。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本办法中,只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那对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要求“中国境内”?
一方面,依据税务总局口径,必须要求中国境内。比如,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另一方面,上述答复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因为在《暂行办法》中,如前所述,仅在第8条第1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之前加上了“中国境内”的限定,并不能得出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的结论。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即“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1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不包括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二)扣除费用标准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扣除额不能累加享受,只能按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项职业资格教育享受扣除,即该项扣除“只看类别,不看数量。”
(三)扣除人选择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注意:
1.必须是“本科即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若选择父母扣除,按“子女教育”1000元/月(12000元/年)的标准扣除;若选择纳税人本人扣除,按继续教育4800元/年(400元/月)的标准扣除;二者不得重复扣除。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比如,2018年考过税务师,2019年5月取得证书,则在2015年享受扣除。
注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学习(学位)继续教育以实际教育期间为计算依据,而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
(五)信息填报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仅要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通过学籍核查。
三、大病医疗
(一)费用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费用标准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注意:此处为据实扣除,不是定额。
(三)扣除人选择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费用标准,分别计算,可按规定选择扣除人。例如,纳税人、配偶、子女均因大病发生了80000万元的扣除费用限额,可以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240000元。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比如,去年6月入院治疗,今年1月出院,产生了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是否要分两年扣除?一般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即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计算时间为准,因此属于今年的实际支出,若达到扣除标准,则在明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六)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注意: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一)利息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
1.该判定标准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而不是“首套房”。
案例:
(1)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房本写的是夫妻和儿子共有,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相关法规仅规定为“本人或配偶”购房,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情形下如何处理,结合国税总局解答,可做如下理解: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情形,只要不动产登记人中有“本人或配偶”仍符合规定的购房权利人要求,那么只要该贷款符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则可以依法扣除。
对比下总局的另外两个问题答复:
(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其中,明确了主贷款人的扣除权利。
(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关于是否属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住房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协助核实、确认。若纳税人不确定,可查阅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明确标注),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案例: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在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继续扣除?
只是符合政策规定,如公积金住房贷款,也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还可以继续扣除。
(二)扣除费用标准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即只要享受过,以后若有住房贷款不能再享受。
(三)扣除人选择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1.婚后购房,只有约定由一方扣除,不能分摊扣除。
2.婚前双方都购房,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定其中一套房,购买方扣除;二是各自扣除,但扣除费用标准减半。
3.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四)享受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案例: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信息填报
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六)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我的父亲教会我一个男孩子要有自己的担当,母亲教会我要勤俭持家。
父亲为了养家糊口每天都在不断奔波,教育我的时候并不多,但教育不一定是说出来的,也可以体现在一个人的身上。家庭生活虽然有一些困难,但父亲从来没有在宏旁金钱方茄郑面限制过我,按父亲的话来说,钱没了可以再挣,只要不把大部分钱用在胡吃海喝,为非作歹上就行,而且我父亲也时常资助我的姐姐,虽然我姐姐已经工作。也会每个月不定时的给我妈妈钱,让我妈妈购买家里需要的东西,虽然压力很大,但是我父蔽纳橡亲都是默默的扛了下来,并没有在我们面前诉苦,我在我父亲身上看到了作为一家之主的担当,看到了作为一个男人的担当。
母亲每天为了家里面十分操心,能省就省,每次看到我们乱花钱就告诉我们你爸爸不容易,以后能省就省,每次和我妈妈去超市,妈妈总是去购买家里用的东西,总是在各个超市看看那个菜价更便宜,然后再决定在哪买,偶尔也会买一些蛋糕,虽然妈妈节俭,但是妈妈不会阻止我们买零食。父亲因为工作时常不在家,收拾屋子的工作就落在妈妈身上,基本有空闲时间妈妈就收拾屋子,妈妈说看见屋子干干净净也是一种享受。我妈妈就教会了我勤俭持家。
教育孩子还是要 教导孩子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人,与其大费周章的语言教导孩子,不如用行动告诉孩子什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