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部分权利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自由权。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常的学校工作,并严守学术道德。
(3)管教自由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4)获得报酬权。即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教师们行使这项权利促进学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教师本身权利的维护。
(6)培训进修权。教师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