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什么权利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治理的结合。而民亊利益则是指因由民法保护的,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总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向然人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厉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二)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向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即为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其中,人身自由广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包括结社自由、住宅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自主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除此以外,《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对肉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