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第九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条 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第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第九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条 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第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沈阳仁政科技有限公司
2024-10-28 广告
2024-10-28 广告
数字化档案是现代企业高效管理的重要体现,我们江苏聚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积极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将传统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格式,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安全存储与便捷共享。这不仅极大地提升了档案管理效率,确保了信息的完整性与保密性,还为企业...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沈阳仁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