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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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
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支持的街道办,两者间不存在任何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街道办也不会与居委会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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