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二条红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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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瓦斯超限作业的决策者,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二)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三)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责任者。(四)一风吹排放瓦斯,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的责任者。(五)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责任者。(六)违章放明炮和糊炮者。(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通风设施及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八)“三专两闭锁”没有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责任者。(九)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及明火作业者。(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者。(十一)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不服从管理强行乘坐罐笼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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