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允许私车公用
法律分析:私车公用就是公司股东或者员工将个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油费、路桥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的一种经济行为,由于私家车辆越来越多,而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公车私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私车公用的问题还有就是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良莠不齐,车况也参差不齐,而成本控制也没有保障,处理不当还容易滋生新的贪腐问题。而驾驶车辆者事故后逃逸,而车辆所有人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私车公用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禁止任何党政机关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1、如果私车公用只是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就不会产生其他费用,而合理的租赁费凭个人代开的租赁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除了租赁费外,还可以报销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变动费用,但不允许税前扣去的费用包括: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年检费、保险费、折旧费等。不提倡私车公用,这种公私不分的情况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后患无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使用公车的单位和本人都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