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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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二、将原第四十条中“可将车辆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修改为“责令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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