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孩下河救狗溺水身亡,他的行为能算见义勇为吗?
6月20日在下午,成都市天府新区16岁的青少年纵身一跃跳河自杀救狗,却出现意外落水失去联系,引起广泛关注。搜救人员和青少年亲属在现场寻找了两天两夜,但不幸的信息或是传出。22日在下午,少年的尸体被捕捞成功。有律师称,无论青少年在施救时是明知道“救人”或是“救狗”,都能够构成“见义勇为”。
16岁的花季少年,由于救一条掉进河里的狗,最后离开这世界,交给爸爸妈妈家人无穷哀痛。案发以后,成千上万网民为他见义勇为个人行为关注点赞的与此同时,也为他的离开觉得极其痛惜。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关心,那便是这名16岁男孩由于替人援助掉进水中的宠物犬而丧命,他的个人行为能否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为什么有这样的疑惑,是由于案发以后,有目击证人表明,案发时两个女生在岸边叫“救人”,排水施救者应该是认为有些人掉进河里了,因此往下跳救人;但也有当场目击证人表明,两个女生本来就是喊狗掉进了河里,不说是人。许多朋友的疑惑是,假如当事人青少年明知道是一条狗掉进了河里,也下来救,那样是不是能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有这样疑惑的网民,显而易见对法律法规方面的见义勇为定义了解不是很充足。见义勇为就是指不管不顾本人安全根据同违法违纪个人行为做抗争或是开展抢险救灾、抗灾、救人等方法保护国家、团体的权益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的一种个人行为。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不管你排水救的是人,或是人的财产,都归属于见义勇为。在该情况中,当事人青少年就算明知道是一条狗掉进了河里,随后排水去救,那样他的个人行为依然是见义勇为,因为这条狗是岸边求助女孩的资产。
更进一步说,假如其施救时明知道是“救人”或误认为是“救人”,但实际是“救狗”,依然归属于见义勇为,由于分辨一个个人行为是不是归属于见义勇为,需看施救人那时候的心境和目地。就算青少年那时候明知道是“救狗”,其依然能够构成见义勇为,由于其主观性动因是为了防止别人资产损伤,为的是维护别人资金安全,合乎见义勇为的界定。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因维护他老百姓事利益使自己遭受危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收益人能够给与适度赔偿。并没有侵权人、侵权人肇事逃逸或是乏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收益人理应给与适度赔偿。所以就这事来讲,救人少年的家人能够规定狗的主人开展适度赔偿。当然,这也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了。
这件事情也是有令人深思与警觉的地区,那便是要告知我们身边的青少年儿童,应对别人深陷绝境的状况,当想下手解救的情况下,最好是先确保自身的安全性,防止自己也陷入危险处境。主要到这件事情,假如已经知道是一条狗落入水中,就算有些人寻求帮助,其实也是无须排水解救的,终究人的生命,要远高过狗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