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是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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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临胡兴中律师
2022-04-27 · 律师
律临胡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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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划分:1、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一方所有,房屋有剩余贷款由出资一方偿还。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及对应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两人平分。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无论登记谁的名字,都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3、婚后父母出资:如果没有约定,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4、一方房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如果已经变更房产登记,完成加名,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共同所有不等于一人一半。如果没有变更房产登记,只是口头约定或者签协议约定,如果协议没有公证,对方反悔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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