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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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理规划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护城乡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乡风貌、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及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基于是否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现象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的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活动,积极参与配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点位,并明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所称的“聊城”,是指聊城撤地设市之前的原县级聊城市,即现东昌府区。第九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传播易
2024-08-2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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