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有哪些
我国司法机关有:
(一)人民法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察虚猛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公安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誉链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人民警察,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和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县、市、旗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四)国家安全机关
国务院设国家安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安全厅(局),其他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置国家安全机构或者人员。
(五)败桥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如刑罚执行)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