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一、多项选择题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25)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答案】ABC。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