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包括
法律主观:
老年人是我国一个庞大的群体,所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那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呢?下面,跟着 网 小编一起看看吧。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八章规定,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下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 ,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 赡养 、 扶养 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 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 赡养费 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 赡养义务 、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 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 盗窃 、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的问题解答,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网咨询。
法律客观: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解读第一,强调法律义务,并非放弃道德上的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着兜底作用。目前,在整个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不断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断出现的一些空巢老人,他们的精神需求和亲情需求怎么样得到满足,是个必须研究并着手解决的问题。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就是着眼于这个社会发展趋势,对老年人关怀与赡养作出的底线规定,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人们更加注重履行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法律义务,并不是放弃在道德上对人们继续进行弘扬孝道的宣传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来支持“常回家看看”这样一个伦理义务,使我们中国的孝道得到弘扬,也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第二,并非将养老的义务完全推给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三章用九个条款从国家层面对老年人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法律作出的规定,既是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责任,也是公众监督各部门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宏观上提出要求,紧接着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加速的老龄化带来一系列的养老难题,其中养老机构“供不应求”最为突出。民政部出台的这两个《办法》,就是针对这个突出难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呼应,对于缓解老人养老困难,在养老机构方面作出相应的回应,履行政府责任。第三,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人口老龄化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对原法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除了要满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愿望以外,还有把养老,把老年人应对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来,包括对老年人权益的一些保障,包括未来社会养老怎么办,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当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要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还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尤其事涉政府层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还需要具体研究实施细则和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比如,对民办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一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电、用水包括税收方面,如何提供优惠并落到实处?还有,如何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些看起来是部门工作,实质上所检验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难题需要一个一个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项一项地去落实,这不仅需要子女承担义务,更需要政府认真履行责任,家庭、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三、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