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不返还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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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以什么名义给女方的钱,如果是借钱给女方,那可以主张债权;如果是无条件赠与女方,那就无权索要回来;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女方财产,那就要看具体的附加条件有没有达到。简单说,如果男方不是明确说借给女方钱,并且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证明附条件赠与而条件没有达到,那就基本上无法追索回来了。
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予不一定需要归还。要分情况讨论:
1、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贵重物品是需要归还的,比如车子、房子等,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应归还给赠与人。
2、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赠与小礼物,如520或者521之类的红包、化妆品等,这种情况可以不归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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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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