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年假是怎么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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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情况执行措施有: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三、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劳务派遣职工在 劳动合同期限 内无工作期间由 劳务派遣单位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 工伤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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