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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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合肥市公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三、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时限
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
四、办理条件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六、办理流程
单位提交材料给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合肥市公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三、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时限
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
四、办理条件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六、办理流程
单位提交材料给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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