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这两者的纳税额计算方式也就不同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
一、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