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律主观:
协议无效也就是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形,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整体无效,违约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