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离婚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个流程。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也可以直接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申请执行6个流程,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所有流程。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
一、离婚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离婚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机关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双方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