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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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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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
1.秘密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2.经济型,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权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使用后,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实际运用,即能够被用于生产经营。
4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
1.秘密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2.经济型,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权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使用后,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实际运用,即能够被用于生产经营。
4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如设置秘钥、签订保密协议等。
一、商业秘密损失如何计算?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综上所述,应对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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